在農村,個別地區有“以租代征”的情況。打著“以租代征好處多”的幌子將村民的農用地轉為了建設用地,嚴重違背了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和農民的自身權益。而很多農民朋友卻還被蒙在鼓里。其實,早在2005年,國土資源部就曾下發緊急通知堅決制止“以租代征”違法違規用地行為。
什么是“以租代征”?
“以租代征”是指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,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行為。
“以租代征”是否合法?
“以租代征”違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條“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、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;但是,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,因破產、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。”的規定,屬于土地違法行為。
“以租代征”常見形式
1、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;
2、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;
3、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;
4、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;
5、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;
6、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。
“以租代征”有啥危害?
1、土地損傷,恢復耕力困難。
2、如果遇到政府嚴查會導致毀約,損失只能是農民自己承擔。
3、租金給的少,租地不如種地收益高,容易產生糾紛,還不受法律保護。
4、假借簽字私自征地,維權會很困難。
5、“以租代征”的承包地村集體不予確權。
出租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?
違法租用農民土地,不符合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,那么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,這樣的“租地合同”是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,可以主張合同無效,要回自己的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