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村土地繼承,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屬性和法律規定上的模糊,當面對繼承等問題的時候,情況則非常的復雜。很多人對此都疑問頗多,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詳細匯總一下法律上對此的規定。
1.涉及農村土地繼承的相關法律
2002年《農業法》取消了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規定,但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、期限、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,適用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?!锻恋毓芾矸ā芬膊⑽磳Τ邪乩^承的問題做相關規定。
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包含我國農民承包地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。
2.出現繼承問題的條件
《憲法》規定農村實行“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”。
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農村土地承包法》明確規定:農戶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,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,農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。也就是說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歸屬于承包方,也就是農戶,而非單個農戶家庭成員中的個人。
所以,不管農戶家庭內部成員個數如何變化,都不會出現繼承問題。只有承包方整戶消亡,即農戶家庭所有成員死亡,家庭戶口注銷才涉及到繼承問題。其中,農戶家庭全家遷入社區的市,轉為非農業戶口,視為農戶消亡。
3.土地類型不同,繼承的情況不同
1四荒地
《土地承包法》第五十條明確規定,“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、拍賣、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,該承包人死亡,其應得的承包收益,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;在承包期內,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。”
也就是說,對于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“四荒”土地,首先其承包收益可以繼承;其次,在承包期內,其繼承人可以“繼續承包”。要注意此處表述的不同,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,雖可以繼續承包,但究其法律本質,并不能稱之為“繼承”。
2家庭承包的林地
依據《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“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,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。”因此,對于林地的承包收益,是可以繼承的。
對于承包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,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,其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,部分家庭成員的死亡對戶的存在沒有影響,所以此時不發生任何繼承問題,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即可。若是同戶家庭成員均死亡,造成“絕戶”現象,則根據《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:“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,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。”
3家庭承包的農地
對于家庭承包的農地的繼承問題,法律的規定較為模糊。
1.部分家庭成員死亡
對于承包產生的收益,依據《土地承包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是可以依據《繼承法》來繼承的。對于部分家庭成員死亡時的繼承問題,和上面所講的家庭承包的林地的處理方式相同,因承包是以戶為單位,因此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經營即可。
2.家庭成員均死亡
對于家庭承包的農地,若是家庭成員均死亡造成“絕戶”情況,我國法律上對此情況下的農地繼承問題規定比較模糊,并未能向規定家庭承包的林地一樣,明文表述為“可以繼續承包”,相反卻留下了空白。
從理論上講,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,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之時,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,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?!蹲罡呷嗣穹ㄔ汗珗蟆房d的相關案例也支持了這樣的主張。與此同時,由于法律上的留白,給各地方的地方法律法規留下了空間。部分地方法規就明文規定了在承包期內死亡的,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。
提醒
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留白,此問題的答案并不明確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,家中若有老人年紀較高,且戶口上僅剩其一人的,則可以早做打算,規避掉相關的風險和損失。